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整体暂停经营农贸市场未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终止经营农贸市场未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