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外的农贸市场管理,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