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或者重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