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活禽经营不按规定分隔设置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存放、宰杀、加工、销售活禽不在指定的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进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