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强自我管理,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