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