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