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公益性农贸市场,建立公益性农贸市场运营机制。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