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公益性农贸市场,建立公益性农贸市场运营机制。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