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市场升级改造、设施维修等情形需要整体暂停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示,发生不可抗力突发事件除外。

农贸市场开办者需要终止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