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