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二)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三)有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