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百分之五的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对在该区域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免收市场摊位租赁费。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