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百分之五的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对在该区域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免收市场摊位租赁费。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