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未履行设施维护维修管理责任导致市场设施缺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