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