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28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一)建筑垃圾产生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信息以及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
(三)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鼓励建筑垃圾产生主体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网址等。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装饰装修及修缮房屋的零星施工或者因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但应当在施工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工程项目的建筑、装修质量,减少工程项目投用后维护修缮的频次和因维护修缮产生的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一)配备管理人员;
(二)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三)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四)拆除工程作业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拆除作业完工后的二十日内清运完毕,其他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工程施工作业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滑坡等措施;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清洗设备或者采取保洁措施,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出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二)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运输至取得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
(五)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安装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确定;运输时间、路线的确定,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其他工程项目,鼓励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循环再利用,生产再生骨料、砌块、路基垫层、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并报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相关财政补贴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
(三)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出入口道路、清洗设备等降尘措施;
(四)配备摊铺、碾压、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
(五)制定防止建筑垃圾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六)对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的种类及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于当月月末汇总数据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七)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受纳建筑垃圾的,应当在停止受纳三个月前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在停止受纳后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