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保障建设用地。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