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垃圾的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实行特许经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特许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协议,依法做好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