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二)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运输至取得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消纳场;

(五)运输车辆统一外观标识,安装并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确定;运输时间、路线的确定,应当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