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网址等。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