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一)饮用水源保护区;(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