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