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建筑及装饰装修企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保护环境的意识。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