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