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其他工程项目,鼓励优先设计使用和采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