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