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