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筑路材料。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循环再利用,生产再生骨料、砌块、路基垫层、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