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筑路材料。

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循环再利用,生产再生骨料、砌块、路基垫层、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