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11日
- 条文数
- 4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0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7月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区域特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专用的排水设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
对在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排水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各类开发区、园区、新城建设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市或者县级市排水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排水规划的有关内容,明确规划区的排水总量和排水分区、排水设施的位置以及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性要求。
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混接雨污管道。
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排水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应当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管道内部视频检测等排水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必须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单位和个人负责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当将连接管移交给排水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章排水管理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水质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管网和预处理设施。
(四)已按照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污水水质不符合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从事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确保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
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的排水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排水户安装的水质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
第四章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制度。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运行维护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市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加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做到达标排放。
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运行维护;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自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建立养护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运行维护,或者委托专业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运行维护,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并不得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一)堵塞排水管道或者向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排水设施;
(三)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污水;
(四)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易燃易爆、重金属、腐蚀性废液、废渣和有害气体等物质;
(五)损毁、盗窃排水设施;
(六)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排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排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公共排水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排水户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