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排水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