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保护方案,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施工不当损坏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协助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