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运行维护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市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加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做到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