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本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资金投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