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