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