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查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查的排水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