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突发排水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共排水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