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堵塞排水管道或者向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排水设施;(三)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污水;(四)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易燃易爆、重金属、腐蚀性废液、废渣和有害气体等物质;(五)损毁、盗窃排水设施;(六)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