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堵塞排水管道或者向排水管道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排水设施;

(三)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污水;

(四)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易燃易爆、重金属、腐蚀性废液、废渣和有害气体等物质;

(五)损毁、盗窃排水设施;

(六)损害排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