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中,包含多个排水户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申请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