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排水设施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原有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规划要求,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居民住户应当予以配合。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混接雨污管道。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