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报排水管理机构备案。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应当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管道内部视频检测等排水隐蔽工程竣工资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