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报排水管理机构备案。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应当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管道内部视频检测等排水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