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因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