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