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自用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单位和个人负责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当将连接管移交给排水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