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排水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尚未移交排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