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水质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管网和预处理设施。

(四)已按照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