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23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倡导与规范
(一)参与志愿服务和扶贫济困、敬老、助残、助学、赈灾、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公益活动。
(二)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三)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尊崇职业道德,弘扬工匠精神。
(四)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五)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促进家人、亲友、邻里团结友爱和睦。
(六)践行简约适度、绿色生活方式,文明就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低碳出行,节约能源,循环利用。
(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保持适当距离。
(二)爱护、合理使用公用设施,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棋牌等娱乐、健身活动,在广场、办公区、学校、居民生活集中区、商业街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他人;开展棋牌娱乐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四)观看大型文体活动,遵守现场秩序,注重观看礼仪。
(五)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恐怖、暴力、低俗、淫秽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暴力的网络游戏。
(六)文明旅游,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当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理性表达诉求,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八)发生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如实报告情况。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丢垃圾、倒污水,减少垃圾生成,实施分类投放。
(二)不攀折树竹花草,不践踏、损毁园林绿地。
(三)不在建(构)筑物外堆放、吊挂危害安全、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向室外抛掷物品。
(四)不在公共信息栏外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和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擅自刻画、涂写和张贴、悬挂宣传品。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做好防护措施,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
(六)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携带宠物出户,主动清理宠物粪便,犬只使用牵引绳牵引。
(八)不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九)不在城区非指定区域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十)文明祭祀,不在城区非指定场所抛洒、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十一)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垃圾等,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十二)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在林区从事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或者携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二)穿越道路时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爱护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不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文明驾驶车辆,不随意变道,通过路口减速行驶,经过人行横道礼让行人;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行驶,在路口遵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六)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勤劳致富,发展生态农业,保护绿水青山。
(二)遵守村规民约,杜绝黄赌毒,破除大操大办、人情攀比、封建迷信、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
(三)增强卫生意识,整治居住环境,规范畜禽养殖,防治传染性疾病。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示范与引领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精神文明创建。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并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
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卫生素质。
(一)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依法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二)健全和完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保护、优待、抚恤和补助等政策,尊重、保护、帮助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一)指导、督促成立村(居)民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群众组织,制定自治制度或公约,规范农村婚丧嫁娶、祭祀祭奠类和民风民俗文化节日类事宜。
(二)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整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民夜校、道德讲堂等各种阵地,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三)开展村史村志编撰,鼓励建设民俗生态博物馆、乡村博物馆、村史馆,打造村史民俗传承宣传教育阵地;挖掘农耕文化中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和乡村经济社会变迁史料收藏,保护传统村落、文化古迹、农业遗迹。
(四)鼓励文明单位开展城乡结对共建行动,建立完善帮扶机制,明确内容、落实责任。
加强公共厕所建设、维护和保洁,鼓励沿街单位将内部厕所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新建和改造公共厕所,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应当不小于三比二,一般应当设置无障碍卫生间。
商场、银行、医院、政务服务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建成时间未满五年的小区、新建小区应当规划、建设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候机(车)厅室、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独立的母婴室;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室内公共场所设置禁烟标识。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设立提升公民道德修养、法治意识、身心健康的主题教育场所,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可以适当奖励。
获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者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再符合相关荣誉称号标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