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示范与引领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