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下列文明行为促进的保障和激励机制:

(一)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依法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二)健全和完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保护、优待、抚恤和补助等政策,尊重、保护、帮助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