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