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并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前款规定的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