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应当劝导、制止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不听劝导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