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可以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