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可以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